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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直属党支部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16 11:48:08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直属党支部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向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支部于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组织关系所在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第九条 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支部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会采取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的形式,不会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 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教育培训党员,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产生的会议费等;(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4)党内表彰;(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教育设施;(7)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费证、党员档案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四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党费的具体管理由支部组织委员承担。
第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在全体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公布(或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党费支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直属党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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