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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14 15:18:23

西安财经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院函授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我院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安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修订《 西安财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凡经我院录取的成人高等函授教育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所属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院按规定复查新生的录取资格和录取名单中的学生信息。录取资格经复查合格后,准予注册(含电子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报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考试录取名单中的学生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籍贯等)必须与考生报考档案一致,若有不同必须尽快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办理更正手续,并将更正结果书面报送学院,新生入学二个月后学院不再受理信息更正申请。函授站在统一办理学生注册后,要在两个半月内将新生报到、注册信息(含电子注册)报学

第五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入学资格审查合格,申请理由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书必须有学生本人签名;

(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年;

(三)参军入伍的新生,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经注册的生,由学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发给新生学生证。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表、学生新生入学登记表、入学后各种考试成绩单、学生毕业生登记表、在校期间的奖罚材料等学籍档案学生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到所属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开学一周内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退学处理;

(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必须事先向所属函授站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应附单位或亲属证明),事后应补办注册手续。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取消期末考试资格。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五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两年半,高中起点专科学制为两年半。

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高中起点本科学习年限最低不少于五年,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年限最低不少于两年半,高中起点专科学习年限最低不少于两年半,可申请延长(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计),但在校学习年限高中起点本科最长不得超过十年,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专科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休学创业累计不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

第十二条 课程免修

学生确已学过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某些课程,同时课程教学内容基本符合现行教学大纲规定要求可以提出免修申请,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不再参加本学期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以通过该门课程的原始成绩记录成绩显示为“合格”成绩按60分记录。)每学期最多允许免修两门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不能免修。

(一)在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同层次、同专业学习了相同的课程,考核成绩80分以上者。

(二)已经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同层次、 同专业相同课程单科合格证书者。

(三)学习第二专业的函授生,第一专业学过相同的课程,成绩合格者。

第十三条 课程重修

(一)凡课程补考不合格者可申请该门课程重修。

(二)申请重修的学生应于课程开设的对应学期第一周前办理重修审批手续,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参加重修的学生可在成人远程教学平台上继续课件学习,并查阅课程面授辅导时间、地点、教室等课程安排进行面授辅导。

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

十四 课程考核

(一)学生完成课程修读所取得的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应真实、完整地记入成绩档案并归入学籍档案。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笔试(开卷、闭卷)、大作业、课程论文(设计)等形式。除闭卷笔试外的其它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和课程特点由任课教师提出,教务部审核,学院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 补考与缓考

(一)学生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次学期初的补考补考合格者以“60记分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能补考。

(二)学生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经本人申请,教务部审批后可参加次学期期初的缓考考试(一般与正常补考时间相同)。缓考手续应在该门课程考试之前办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三)期末考试中学生无故考,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在成绩栏内注明字样,并不得参加次学期初的正常补考,可申请课程重修

(四)应参加补考、缓考的学生必须在指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否则视为缺考,其该课程补考、缓考成绩记为零分。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一)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按照《西安财经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其行政处分根据《西安财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二)在校期间考试累计出现两次作弊者,取消其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成绩的评定

(一)考核成绩的评定

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具体采取考试、大作业、课程论文考核等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占考核课程总评成绩的70%;平时考核(包括课程作业、答疑和参加教学活动等),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包括课程作业成绩和答疑成绩占平时成绩的10%,参加教学活动成绩指学生观看教学课件的时间,不得低于600分钟,占平时成绩的20%)。毕业论文(设计)采用考查方式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管理

(一)授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完成阅卷、将成绩录入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教学平台,将成绩单报送学院教务部,随试卷存放归档。

(二)学生毕业成绩单一式两份由教务部审核后,学院打印。一份存入毕业生档案,一份由学院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三)学生对其成绩有疑(异)议的,可于成绩公布后一周内(遇假期顺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后,由教务部负责组织复查。复查人员由教务部和指定的专业背景相似的非任课教师共三人组成。若复查成绩有变动,须将复查结果报学院审查备案后方可更改。复查成绩必须在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一周内完成。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招生部门和教务处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相应约束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和违背学术诚信的,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二十一 学生的毕业鉴定,采取个人,函授站签署意见,学院最后审定的方式进行。思想道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

 转学、转专业和转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和转站,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不改变学习形式、学历层次、学习科类的前提下,允许转学、转专业和转站

(一)因学校调整或停开专业等原因,学生无法按录取专业继续学习者。

(二)学生因工作需要确有特殊理由经学院批准者。

(三)学生确因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需要转学、转专业或转站的,应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向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函授站审核,学院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四 学生申请转入其它院校者,经学院审批同意后,须自行联系转入院校,经转入院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同意转入证明后,学院向省教育厅行文,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办理;学生申请由其他院校转入我院学习者,在教学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经学院审核同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二十五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申请,经函授站审核学院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十六 根据省教育厅的规定,学院于每年的第二学期集中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其它时间不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转学、转专业:

(一)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二)高中起点本科与专科起点本科专业互转者。

(三)文科与理科专业互转者。

(四)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五)学习进入最后一学年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七应予以退学者。

二十七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住址变动需转入地区学习的如转入地区我院设有函授站并有相同层次相同专业相同学习形式的班级由本人申请,函授站审核,报学院批准后,准予转入另一函授站学习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应自行补修所缺课程,并向学院提出考核申请,考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休学、复学

第二十九条 休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参加面授学习,且治疗期在一学期以上者

2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3因公事、公差、出国等原因,半年内不能参加正常学习者

4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5、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休学二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病休学,由学校医院出具病休证明,学生本人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批准,发给休学文件。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批准,发给休学文件。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产生责任行为,由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学生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由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退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补考后,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层次学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次累计达到9门者(包含9门);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学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次累计达到15门者(包含15门)。

)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批准再休学一年者除外)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未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

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主动申请退学,由学生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需由教务部审核,经学院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所在函授站提出退学处理意见的学生,需由教务部审核,经学院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离校前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者,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未办理肄业证书者,离校后不再补发。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西安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毕业与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考核、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考核、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有不合格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由本人在毕业当年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依据《西安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西财教发【202112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须填写毕业登记表,作自我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健康状况等。学生毕业登记表经学生所在函授站审查同意,签注意见后报学院审核,并归入毕业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所修课程超过总课程90%及以上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所修课程未达到总课程90%的或作退学处理者,作肄业处理。结业后半年至一年时间内可申请一次补考机会,补考课程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因考核违纪或作弊受纪律处分的,相关课程经过重修后考核合格的,可正常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按照西安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西财教发【202112执行。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学生本人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院审查学生入学资格和个人档案,认定变更理由合理充分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省教育厅申请变更。入学新生和毕业年级学生不受理学籍信息变更。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依据学籍学历信息电子注册管理办法,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依法取消其学籍,依法撤销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对通过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业余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西安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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