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函授站(点)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我院函授站(点)教学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凡我院所属各函授站(点)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各函授站(点)承担培训人员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用,
在我院相关业务部门实习、熟悉了解相关业务。
(1)由我院主管业务部门向各函授站(点)下发培训通知,接到通知的各函授站(点),须在规定时间内派出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来参加培训。
(2)对未取得我院培训合格证书的函授教学管理人员,建议函授站对教学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3)学院将对积极配合培训工作的函授站(点)在招生计划上、规模上给予适当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