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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函授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7-06-15 17:38:19
第二十五条各函授站(点)要对学生违纪情节进行调查,其他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有协助的义务;调查终结写出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院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院务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西安财经大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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