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建立函授站的具体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特制定以下规定:
西安财经
大学
函授站一般设在具有法人资格的
大专院校、
中等职业学校和社会力量助学
等
单位。
一、在建立函授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如公办大中专院校、政府部门所属培训机构等。
(二)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
(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距离主办学校的远近,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方便的地方。
二、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连续或隔年报考函授的生源(指拟设函授站有充足的生源)。
2、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能就地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4、能提供教学场所和其它教学条件。
5、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三 、拟设函授站的单位,向我院提供法人资格证、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供该站的教学硬件设施清单以及拟担任站长、副站长和招聘的教学管理人员的名单、学历复印件以及职称复印件。
四、拟设函授站(点)向我院发考察邀请函,由我院组织专人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考察费用由拟设站单位承担。
五、 建立函授站必须到函授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