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其目的是检查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水平,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促进考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西安财经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的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教务部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协调。各函授站根据学院总体安排,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教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考试管理制度的制订;
(二)负责对全校考试工作进行总体安排;
(三)负责考场编排和安排监考人员,并将考场安排通知监考人员;
(四)负责学院考试课程的试卷印刷,所有试卷的保管和分发;
(五)负责审核学生成绩,检查监督学生成绩单的管理;
(六)负责成人远程教学平台成绩管理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备份;
(七)指派教师命题,负责试题的审批;
(八)负责审查学生考试的资格;
(九)负责选派所开课程的主考教师,并提前通知主考教师;
(十)选派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形成评阅试卷分析报告;
(十一)负责学生成绩平台的记载、汇总和发布和学生成绩的查询;
(十二)负责保管学生试卷和试卷分析材料,以备核查;
(十三)根据学生所在函授站的申请,组织对有异议的试卷评分进行复核。
(十四)按规定办理学生缓考审批手续;
(十五)负责对考试违规学生进行学籍处理;
(十六)负责组织考试领导小组,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试工作。
第五条 考前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考试领导小组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及教务部相关人员组成,职责是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考前要加强对广大教师、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师生学习考试管理的制度和文件。要求教师熟悉考试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对学生要进行诚信和纪律教育,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促进优良考风、学风的形成。
第三章 考试范围与要求
第七条 考试的范围包括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的期末考试、补考(缓考)和结业生返校考试。
第八条 学校提倡多种多样的课程考核方式,可以采用大作业、笔试(开卷、闭卷)、口试、上机考试、课程论文(设计)等形式。笔试考试的时间为90分钟。
第九条 闭卷考试原则上实行单人单桌,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不同课程必要时可安排在同一考场,但必须混合编位。
第十条 学生缺课时数或缺交作业达到全学期的二分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须由本人在该门课程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函授站审核,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考试的命题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命题应坚持“严谨、科学、规范、合理”原则,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基本知识的理解及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获取知识与应用知识的能力,尤其是学生的创新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知识点分布要科学,难易程度要适当,题型结构要合理,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
第十三条 每一门课程命制A、B、C三套试题,并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课程考试试题的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试题应按西安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确定的格式要求制定。
第十五条 命题方式以闭卷笔试为主。除闭卷笔试外的其它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和课程特点由任课教师提出,函授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试题的印制与保管
第十六条 试题应严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试题登记和保密责任制度。试题交接、印制、保管等过程中必须专人管理,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本部学生考试课程试卷和函授站抽考课程试卷由学院统一印制并妥善保管。函授站自考课程试题(含补考试题)由教务部考前一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试卷由各函授站自行印制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抽考课程试卷在考试期间由巡考人员携带送交函授站,并填写试卷移单。考试完成后,抽考课程试卷和试卷移交单由巡考人员带回。
第六章 考试要求与纪律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教师应在考前20分钟到考试办公室领取考试材料。
(二)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学生证、考试证”,组织学生随机抽号就座。
(三)考前10分钟,监考教师要求学生将复习资料、笔记本等非考试用具放在指定位置,学生课桌上只能留钢笔、圆珠笔、直尺及考试需要的工具。
(四)考前7分钟,监考教师向学生宣讲考试纪律要求,并要求学生严格按照规则参加考试。
(五)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当众拆封试题,清点试题份数分发试卷,提醒学生检查试卷有无缺页、印刷不清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与学院考务管理人员联系。要求学生在试卷上填写班级、姓名、学号,并与学生证、考试证认真核对。
(六)开考铃响后,监考教师宣布开始答卷。开考30分钟后,迟到的学生不准入场;考试1小时后,交卷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七)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提示性解释。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不准阅读书报,及时制止、记录违纪、作弊学生。
(八)终考前15分钟,监考教师可提醒学生注意时间,要求学生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求学生停止答卷,但仍旧坐在原位,待全部试卷收齐点清后方可离开考场。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和试卷袋封,对考试中的违纪、作弊等情况如实填写,收齐有关资料(如学生作弊使用的纸条、书本、多余空白试卷等),连同试卷一起送交考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学生考场纪律
(一)学生必须提前15分钟凭考试证、学生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作旷考处理。
(二)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的现场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必须将本人的考试证、学生证放在座位的右上角,以备查对。
(三)考试期间学生座位周围不得留有教材、笔记本等非考试用具,桌面上不得留有与考试有关的字迹。学生使用草稿纸由监考教师发给并写上姓名、学号,考试结束时与试卷一齐收回,学生不得自带草稿纸进入试场。
(四)开考30分钟后迟到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1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答卷。
(五)考试中严禁使用手机、电子记事本、计算器(某些考试科目经主考同意可使用普通计算器)等电子、通讯用具。
(六)学生答题应使用蓝色、黑色笔答题,字迹应清晰工整,不得使用红色笔和铅笔。
(七)考试期间,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试中不得相互交谈,左顾右盼。试题印刷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考场内禁止吸烟、喧哗。交卷后不得在教室内逗留,不准在考场附近谈论考试内容或大声喧哗。
(八)考试结束时,考场内学生必须坐在原座位上,待监考教师将全部试卷收齐点清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七章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实施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未经允许的电子设备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并试图获得答案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在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等其它考试后被省考试中心等以上管理部门认定为雷同卷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第二十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当次成绩记为无效;学生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当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被认定为违纪或作弊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监考人员应确认违纪或作弊情节,没收违纪、作弊学生证件、试卷及有关作弊材料,填写考场记录。并将上述材料交学院考务办公室。
(二)考务办公室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书面检查,召开学院考试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籍处理结果,并通知学生。
(三)教务处收集各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处理结果和相关材料,并统一发文备案。
(四)考试违规学生的行政处分按《西安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参照《西安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教师在考试各环节出现失职、违规行为,对考试工作造成影响的,按《西安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试卷评阅、成绩登记与报送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分,满60分为合格。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组成。课程的考核具体采取考试、大作业、课程论文考核等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占考核课程总成绩的70%;平时考核(包括课程作业、答疑和参加教学活动等),占课程总成绩的30%(包括课程作业成绩和答疑成绩占总评成绩的10%,参加教学活动成绩指学生观看教学课件的时间,不得低于600分钟,占总成绩的20%)。毕业论文(设计)采用考查方式考核。
第三十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实事求是,体现阅卷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不得变相加分或减分。教师阅卷应用红色笔、打正分,给出各得分点的小分和各题总分,并在试卷上签名。采用流水阅卷的课程,阅卷教师应在每道大题的相应位置签名。
第三十一条 校本部学生考试试卷和函授站抽考试卷由教务部组织老师评阅并填写成绩单,自考课程试卷由函授站组织老师评阅,填写成绩单。阅卷老师及函授站应在考完一周内。登录成人远程教学平台,完成成绩录入、汇总和发布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成绩单》不允许涂抹、更改,确需更改时任课教师须提供书面说明且更改处须加盖私章或签名。
第三十三条 教务部收到报送的《学生成绩单》后,应及时审查成绩单,对旷考、考试作弊、缓考等情况在成绩栏内注明“旷考”“作弊”“缓考” “取消考试资格”字样并签字。
第三十四条 学期结束时,教务部、各站(点)应将试题、试题审批登记表、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试卷分析报告、考场记录、成绩单等材料统一归档,并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业余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